2×15年1月3日,甲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发行优先股,发行的票面价值总额为5000万元。优先股发行方案规定,该优先股为无期限、浮动利率、非累积、非参与。设置了自发行之日起5年期满时,投资者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票面价值及票面价值和基准利率计算的本息合计金额赎回,优先股的利率确定为:第1个5年按照发行时基准利率确定,每5年调整一次利率。调整的利率为前1次利率的基础上增加300个BP,利率不设上限。优先股股利由董事会批准后按年支付,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