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乙公司的母公司,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乙公司发出存货均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按单个存货项目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在结转销售成本时结转。税法规定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有关2011年、2012年内部交易业务如下: (1)2011年5月1日甲公司公司销售A产品100台,每台售价7.5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已收存银行。每台成本为4.5万元,未存货跌价准备。当年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A产品对外售出40台,其余部分形成期末存货。2011年末乙公司进行存货检查时发现,因市价下跌,库存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下降至每台7万元。 (2)2012年6月8日乙公司对外售出A产品30台,其余部分形成期末存货。2012年末,乙公司进行存货检查时发现,因市价持续下跌,库存A产品可变现净值下降至每台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回答问题: 2011年甲公司合并工作底稿中针对上述资料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