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月15日,M省粮油食品公司与N市粮油贸易中心签订了一份总量为2000吨的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3月中旬交货。M省粮油食品公司于3月1日将2000吨大米运至N市。N市粮油贸易中心以供方提前交货为由,不予验货,拒绝付款。M省粮油食品公司只有等待时日。不巧,3月2日竟然下起绵绵春雨,空气湿度最小为85%,最大达到98%,2000吨大米的质量受到严重的威胁。M省粮油食品公司一边采取应急措施,一边派人前去向N市粮油贸易中心说明情况,要求提前交货,再次遭到对方拒绝。M省粮油食品公司无法,一直等到3月11日再去找N市粮油贸易中心,要求按合同规定及早收货。N市粮油贸易中心派质量检查员前去检查大米质量,发现已有20%的大米腐烂变质,甚至还有继续腐烂变质的迹象。N市粮油贸易中心以大米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为由,又一次拒绝收货付款。到3月12日天气进一步恶化,大米质量受到更大的威胁。到3月24日,大部分大米已腐烂变质,其价值不能抵付加工整理费,而宣布报废。至此,M省粮油食品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M省粮油食品公司要N市粮油贸易中心赔偿经济损失遭到拒绝,于4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仲裁,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责令N市粮油贸易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