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税局2005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是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5月10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含听证告知事项),该制衣厂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5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过县国税局局长审批同意,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5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厂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于6月2日裁定不予受理。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该厂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