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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聘请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破产中的事务。律师事务所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了解到以下事实:(1)该企业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00万元货款而在2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既无其他被告,也没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目前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商业银行货款 300万元,货款提供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价值380万元;(4)该企业目前占有的财产有: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原料、机器设备、专利权以及承租来的仓库三间。(5)该企业已资不抵债达2000万元。 在本案中(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