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9年到2020年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将一栋原作为固定资产的写字楼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公司并办妥相关手续,租期为18个月。当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6000万元,15000万元,已累计折旧的金额为3000万元。 资料二:2019年4月31日,甲公司收到出租写字楼的租金125万元,增值税11.25万元,共计136.25万元存入银行。 2019 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7000万元。 资料三:2020年9月1日,租期已满,甲公司以19075万元(含9%的增值税)的价格出售该写字楼,价款已存入银行,出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 (1) 编制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出租该写字楼的相关会计分录 (2) 编制2019年4月31日甲公司收到租金的会计分录。 (3) 编制2019年12月31日写字楼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 (4) 编制2020年9月1日甲公司出售该写字楼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