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33岁,个体工商户。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夫妇发生纠纷,将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受轻微伤。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一次性付给人民币5万元。人民检察院对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的丧葬费 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的侄子,要求回避。合议庭认为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赔偿人民币8万元。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 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