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1.综合所得”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1)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 (2)注销户籍当年的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 (3)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