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高职毕业后,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今年8月28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得知,明年1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知真相后很生气,不知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