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4600,其他业务收入400;(2)产品销售成本3800,应缴纳增值税61,营业税1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3)营业费用120,财务费用28,管理费用232,其中业务招待费30;(4)营业外支出100。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6)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7)截止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8)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对2002年度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717 所得税额=717×33%=236.61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从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被缴或退回的税款。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