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ap/2020-1230-1107-56/ti_inject-812ce.png)
案例分析 2016 年3月10日,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将座落在苏州市区越湖路118号(越湖名邮)75幢603室的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25.51平方米),以总价808843元的价格出售给。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期限是,买方()于2016年3月10日向卖方支付购房首付款248843元,于2016年3月17日前办妥余款56万元的银行按揭。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是:出卖方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前,将已取得《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 2016 年3月10日,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48843元,2016年4月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所借款项56万元已经划到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账户。2016年5月31日,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所购房屋。 问题: 1、请指出本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有几个? 2 、分别列出上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