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遂与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一般保证,乙银行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则自己没有财产,自认为自己与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对自己的远亲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承担连带责任,由代替向自己偿还了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提出的乙银行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代替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