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年3月1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为35,当月发生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 3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50,增值税税额为2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2,增值税税额为0.2,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以上款项以银行汇票存款支付。 (2) 5日,销售产品一批,产品标价为220,给予购买方20商业折扣,并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 (3) 10日,交纳上月未交增值税35。 (4) 23日,销售一栋闲置厂房,按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25。 (5) 28日,外购一栋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增值税税额为50,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6) 31日,在存货清查时发现因保管不善导致上月外购一批原材料毁损。该批原材料的购买价款为25,增值税税额为4。责任人赔偿2。 其他资料:以上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