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5日,国内某公司向当地某银行提呈了S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一套,金额为390 000美元。信用证规定:正本检验证书由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签发,其签字样式开证行证实,议付行审核单据后,于次日以单证相符向国外寄单索汇。2006年12月16日,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拒付理由为:“Inspection Certiff—cate Cannot varified by the issueing bank.”当日议付行即联络受益人征询意见,并调阅公司留底单据进行核实。受益人坚称其所提交的检验证书为对方客户即申请人亲自来验货时签发的,其签字的真实性当无问题,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属无理挑剔,以故意拖延付款时间。应受益人要求,12月17日议付行去电开证行陈述受益人观点,并请开证行联系申请人以取得进一步的处理意见。12月20日开证行复电议付行,仍以先前所列不符点为由拒付,并进一步说明检验证上签字样式与开证行留底记录上的签字样式不一致。议付行随即委托其在S国的分行协助调查此事。12月24日议付行收到其S国分行来电证实,经核查检验证上的签字样式确与开证行的留底记录不符。议付行立即知会受益人有关情况及注意事项,并建议受益人立即着手查实货物下落及检验证书的真伪性。12月30日,受益人致函议付行要求开证行收回全套单据。次年1月6日,开证行同意退单。请对此案例加以分析并总结其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