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单 17%.2016 年 12 月份,该公司发生与职工薪酬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 1.25 日,分配当月职工工资 100 万无,其中生产工人工资 70 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 10 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 15 万元,销售部门人员工资 5 万元。 2.25 日,按照规定标准计算该公司 12 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0.5 万元 ( 注 :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 20 万元,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共计 10.5 万元 ) ,其中生产工人 21.35 万无,车间管理人员 3.05 万元,行政管理人员 4.575 万元,销售人员 1.525 万元。 3.26 日,公司将自产的暖风机 70 台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全体职工,其中生产工人 50 台,车间管理人员 5 台,行政管理人员 10 台,销售人员 5 台。该暖风机每台生产成本 0.1 万元,市场售价 0.15 万元 ( 不含增值税 ) 。 4.29 日,通过银行发放职工工资,同时代扣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 12 月份社会保险费 11 万元、廉租房房租 5 万元。 5.30 日,通过银行分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廉租房管理中心缴纳 12 月份社会保险费、 廉租房房租。 [ 要求 ] 根据上述业务逐笔编制会计分录。 ( 注 : 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应付职工薪酬”、“税费”科目要求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