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个体餐馆本年 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税务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本年10月14日县税务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本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罚款过重,于本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本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 回答下列问题 : (1) 县税务局的处罚是否正确 ? 说明理由。 (2)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 (3)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