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三人报名参加。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导游推销购物属于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 问题: (1)该旅行社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 (2)该旅行社没有尽到哪些应尽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3)旅游者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