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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化妆品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小工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外购一批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80000元; (2)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l00000元;外购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4240元; (3)内销一批自产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收取支票65720元,含货物的销售款65000元,和运送该批货物的运输收入720元; (4)出口一批自产A产品,FOB价90000元; (5)一批三个月前出口的自产B产品79500逾期未收齐有关单证,不能完成外销核销程序。 要求计算: (1)该企业外购货物可抵扣的增值税; (2)该企业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该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或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4)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