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万利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 2012年至2014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1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 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1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14年5月前还清。 2012年11月8日,(甲方)与(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万利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万利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万利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万利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为被告。被告万利水泵厂辩称,万利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 2012年11月6日变更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万利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万利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请问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