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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2 月, 花 与 强 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 强 多次向 花 赠与钱财。2015年 3 月 12 日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期间, 强 通过支付宝向 花 转账208099.99元。 2015年 5 月 13 日, 强 (甲方)与 花 (乙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 1.双方自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分手,此后互不干涉对方工作、学习和生活; 2.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15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萬圆整)分手费作为甲方对乙方的所有补偿。 3.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将分手费一次性付清,乙方已全额收悉。 4.乙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或侵害甲方名誉或家庭、工作、生活,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分手费,并保留索赔权利。”当日, 强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 花 转账15万元。 强 妻子 某 丽 发现后,于2016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 花 返还原告35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丽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