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A出口公司与B进口公司就“金鸡牌”某种货物订立合同,并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但是,B公司通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将品名写成了“金牌”。A公司未仔细审核信用证和提出异议就办理了交货,并制作了全套单据向A公司的出口地银行办理交付,此时A公司提交的全套单据中品名均显示为“金鸡牌”。出口地银行审核单据后予以拒付,其理由是单据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A公司认为合同中品名是“金鸡牌”,实际装运的货物标明的也是“金鸡牌”,所以银行拒付是无理的。问: 1. 此案例中,银行拒付是否合理? 2. 若此案例中,A公司交货后发现信用证和合同品名不一致,于是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品名备齐全套单据交给银行,银行是否付款?这样处理有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