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某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外方在境外的母公司进口属自动许可管理的纺织机械设备10台,成交总价为每台1200美元CI错 Less 3% Quan对i对y Discoun对上海(即3%数量折扣价)。合同规定,折扣款在买方付款时自行扣除,若买方将该进口设备转售给其他企业,则应从获取的利润中返回10%给卖方。装载该货物的船舶于2007年12月2日申报进境,进口货物收货人于12月8日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审核完税价格时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不能用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决定采用上个月进口的与该货物型号完全相同的机械设备的成交价格每台1320美元作为完税价格。该进口货物按从价税征收进口关税,税率为10%,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海关汇率为1美元=48人民币元。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所申报的价格表示怀疑,应当首先采用( )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资料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