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拟在某地投资建设一基础设施项目,有多个场址方案可供选择。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但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因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该外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咨询单位,经过资格预审,有A、B、C、D、E5家咨询单位进入名单。招标投标和咨询工作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委员会共有7人,其中外商代表1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2名,技术专家2名,经济专家2名。由于招标人原因,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招标人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因B咨询单位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允许其撤回投标文件,但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事件2:最终D咨询单位中标,并接受委托开展项目场址比选。D咨询单位认为项目选址应从建设条件和建设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事件3:外商要求D咨询单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协助外商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事件4:拟建项目场址为荒地,D咨询单位建议外商征求当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外商认为项目不占用耕地,只需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而不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许可。事件5:外商认为拟建项目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无需政府核准或审批,只需向当地政府备案即可。同时,为获得建设项目备案,需先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准文件。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