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某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球仪”,并通过了省级教委系统内部鉴定。之后,就“球仪”的发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与当地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1997年,专利权人发现一中学买进的“球仪”与自己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工厂生产的。经调查,该“球仪”的制造者是当地一家校办工厂组织生产的,该厂与教学仪器厂签订了生产许可合同。 问题: (1)该案中的违法者是谁?说明理由。 (2)该校办工厂的行为是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为什么? (3)可以通过哪些方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