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品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即专用部分面积总和)200000 m2,有120 m2和80 m2大、小两户型各1000套,该小区建设单位(开发商)有10套大户型未出售留作自用,业主一人购得10套大户型,其余均为一户业主一套。 该小区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聘请了甲物业服务企业(简称甲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3年,2012年6月,小区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出了业主委员会。 部分业主对甲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要求予以解聘,并推荐了乙物业服务企业(简称乙公司)来管理小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考虑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要产生一定费用,而且时间会拖延的较长,拟由业主委员会做出解聘甲公司的决议,但遭到另一部分业主反对。 2012年10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选聘乙公司进行表决,包括开发商和业主在内的482大户型和501户小户型业主同意选聘乙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业主大会能否提前解聘甲公司,应该怎么做? 2、业主委员会能否直接作出解聘甲公司的决议?为什么? 3、根据2012年10月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能否做出选聘乙公司的决议?为什么? (列出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