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9 月,德国汽车制造集团与中国甲汽车制造厂在沈阳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生效之日受让人支付 40 万美元,让与人交付全套设备后,支付 80 万美元。第一台样品汽车生产出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 120 万美元。设备保质期 5 年,同时合同有效期 10 年,届满后受让人不得再使用该技术。 2007 年 10 月,受让人支付了 120 万美元的价款,在让与人专家指导下开始试制生产。然而,几经努力到 2007 年底,仍未试制成功。让与人调换专家,修改技术,至 2008 年初终于试制出一台样品。但经检验,样品的各项技术参数大部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受让人将从让与人处购买的零部件拿去检测,发现许多质量均不过关。受让人于是以让与人违约为由提出索赔。让与人认为样品不成功是中方问题,与技术无关,不同意索赔。受让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与人认为我国法院无管辖权,拒绝应诉。 结合上述案例,问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