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为增值税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项结转。2008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和事项: (1)销售A产品-批,产品销售价款为8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50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 (2)收到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B企业产品-批,并验收入库。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公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退货系甲公司以提供现金折扣方式(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折扣仅限销售价款部分)出售给乙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款为4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22000元(该退货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8年3月11日销售,3月19日收到款项。 (3)委托丙公司代销c产品-批,并将该产品交付丙公司。代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售价的10%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6000元。 (4)甲公司收到了丙公司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已将代销的c产品全部售出,款项尚未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规定确认应公司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5)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67 800元,的坏账准备4000元。 (6)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 1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900元。 (7)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假定甲企业不存在纳税调整因素)。 (8)结转本年利润(甲公司年末-次性结转损益类科目)。 (9)按净利润的10%、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0)按净利润的4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1)结转利润分配科目。 要求: 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甲企业2008年度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和“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