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省会城市,2008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计12000元;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2100元: (2)用8吨外购粮食酒精和成本为5000元的外购辅料生产粮食白酒1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8500元,这部分粮食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双方约定按每吨不含税均价10000元抵债,已知该白酒当月的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分别为9000元、10000元、11000元: (3)销售自产粮食白酒15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200万元,由于购买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取货物,向购买方收取违约赔偿金10.53万元; (4)将价值11.8万元的粮食白酒20吨交本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门市部零售30000斤,取得零售价款11.7万元; (5)销售货物支付承运部门的运费,取得新版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输费10万元、建设基金O.5万元,保险费0.4万元,装卸费0.3万元,保价费0.0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均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以万元为单位,计算过程及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2)计算该酒厂本月增值税销项税; (3)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4)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