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B.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C.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D.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