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贸易公司派业务员到A市飞达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棉被制作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棉被2000件,总金额为80 000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了明确规定。由于未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承诺把合同带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 2 000件棉被。但刚刚办理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棉被运到约定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出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棉被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服装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红光贸易公司支付贷款并赔偿损失,红光贸易公司则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3)对该案法院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