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10年度税所得额为1254.52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3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扣除标准,多扣43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在2009年度管理费用中列支。 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