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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厂因急需柴油,与柴油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柴油公司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拖拉机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拖拉机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柴油公司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拖拉机厂发运了0号柴油 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拖拉机厂要求柴油公司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柴油公司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拖拉机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