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B.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果发现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关税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 1 年内,、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不征。
C.
纳税义务人或代理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D.
进口货物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关税少征或漏征,海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