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小电器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小电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元,增值税195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元,增值税52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6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 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海关填发了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销售40台自产小电器,取得含税收入15450元; (4)将5件自产小电器无偿赠送给客户使用; (5)将使用过的一批包装物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060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售,30000元,合税售价12360元。 (1)要求计算该企业进口塑料材料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出售包装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出售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