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B公司,以CIF条件向B公司出口成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信用证支付货款。2月16日收到B公司同意购买的回电,但要求降价至48万美元。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B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大连港,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交由远洋运输公司承运。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3月15日货物运抵波士顿,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请问: (1) 该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什么? (2) 该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3) 货物被毁受损,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4) 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B公司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5) 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对谁承担赔偿责任? 6)开证行可否依据货物损坏的事实及买方的要求,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