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核算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25%,2016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7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自2017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2017年2月10日收到B公司退货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016年11月1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率17%,产品成本105万元,B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B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B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将此应收账款175.5万元(含增值税)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2.2017年3月27日, 经法庭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87万元,支付诉讼费用3万元。甲公司不再 上诉,并且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已经支付。该业务系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6年9 月供应给C公司一批货物;由于AS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C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C公司通过法律要求 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含诉讼费用3万 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判断上述业务属于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