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s%。2014年第四季度,甲公司发生的与所得税核算相关的事项及其处理结果如下: (1)甲公司2014年12月接到物价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因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要求支付罚款50万元。甲公司记入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同时确认了其他应付款50万元,至2014年末该罚款尚未支付。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50×250.4)。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甲公司将业务宣传活动外包给其他单位,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4800万元,至年末已全额支付。甲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甲公司针对超过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未做其他处理。 (3)甲公司年末产品保修费用60万元,销售费用,预计负债余额为6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甲公司对此预计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60×25%)。 (4)甲公司2014年10月8日从证券市场购入股票,价款总额为3000万元,占发行股票方有表决权资本的2%,准备长期持有,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3200万元,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25%),同时了当期损益。 (5)甲公司于2012年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设备,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会计的规定相同。由于技术进步,该设备出现了减值的迹象,经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甲公司在2014年末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万元(此前未减值)。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80×25%)。 (6)甲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一项新产品研发工作,第四季度发生研发支出3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该研究工作年末尚未完成,甲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0×25%)。 按照税法规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可以按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在摊销时可以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其他资料: 根据甲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事项是否形成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