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某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公司没有。保险公司代理人甲多次拜访公司的负责人乙,希望其。直到2002年10月,乙终于被说服,填写了投保单。但鉴于当时公司财务周转不灵,暂时无法支付10万元的保险费,甲经过一番考虑后决定给乙开具一张10万元的收据并签了字盖了章,以表示信任。次日晚间,该公司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烧毁大量财物。乙闻讯立即到银行将10万元保险费划拨到保险公司帐户上,然后就通知保险公司过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商谈理赔事宜。然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的保险费是在事故后发生后才临时缴纳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缴纳,仅仅只是填写了投保单,而且是保险代理人擅自作主开具的保险费收据,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 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义务。认为其填写了投保单又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时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公司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能否以乙交费迟延为由而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