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电视机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彩色电视机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最新型号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5 000元。当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日,大商场销售该型号电视机2 000台,对这些大商场在当月20天内付清2 000台电视机购货款均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 (2)8日,发货给邻省分支机构200台,用于销售;支付发货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490元。 (3)10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型号电视机,销售该新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旧型号电视机折价为500元。 (4)15日,购进生产电视机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 0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5)20日,第九届冬季运动会赠送该型号电视机20台。 (6)23日,从国外购进两台电视机检测设备,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 000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