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而不仅仅只就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这说明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一人着手,全体着手,无论主犯或从犯,都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雇工不知道从事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实施生产、销售行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管理行为的,同样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和自然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D.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