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日,某市振兴家具城举行大型家具展览。前来参展的新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其新品红木家具,吸引来很多顾客。在看到广告介绍后,来到展台,并在导购小姐的介绍下买回一套红木衣柜,价值6万元。后经专家鉴定,确认该套家具并非红木所制,市值仅为3万元。到振兴家具城要求退货,家具城答复家具展览已于2天前结束,且自己并无责任,要求到新家具公司解决。遂以振兴家具城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振兴家具城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 (1)在展览结束后,振兴家具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