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公司)与香港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因钢材贸易发生纠纷。在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杭州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因钢材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请求,同时裁决杭州公司支付香港公司钢材价款30万美元。香港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杭州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裁决杭州公司支付30万美元,实属裁决不公。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定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杭州公司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