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国家单独出资,由某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未经该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长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于2011年12月在上海设立一子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 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 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 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 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 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3 000万元全部亏损,被迫破产。 请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上海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