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9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8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8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13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宣传费14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③选择在副食加工店扣除生计费;④餐馆2007年亏损50000元,假定餐馆2008年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⑤不考虑三项经费;⑥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 79~84 问题: 第 79 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