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五金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 年 11 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 1 )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50 万元,增值税为 8. 5 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2 万元,增值税 0.22 万元; ( 2 )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100 万元,增值税 17 万元 ( 3 )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 6 万元,增值税为 1. 02 万元; ( 4 )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00 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 1. 17 万元; ( 5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 8. 19 万元,旧产品作价 2 万元; ( 6 )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采购成本为 8 万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