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职学校因建造实训大楼急需水泥,遂分别水泥厂、乙水泥厂、丙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校因实训大楼建设,急需标号为425#的水泥1000 吨,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校愿派人前往购买。”甲、乙、丙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该校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该校送去了500 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该校得知甲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水泥厂发去函电:“我校愿购买1000吨标号为425#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校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甲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水泥厂将500 吨水泥送到。该校告知丙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甲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丙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丙水泥厂认为该校拒收水泥构成违约,双方协商 不成,丙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该中职学校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3)该中职学校第二次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该校与甲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4)丙水泥厂与该校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