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快件货物丢失,货运代理赔偿损失某年9月,湖南某路桥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将一台损坏的红外线测距仪空运到香港进行修理。货运代理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路桥公司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货运代理将此票货物交由香港宏光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办理中转(因当时长沙尚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广州办理中转)。然而由于民航工作疏忽,致使该件货物在广州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经货运代理和香港宏光公司协助多方查询,终无下落。于是,货运代理主动向路桥公司汇报了这一情况,并表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路桥公司不予接受。案发后,路桥公司第二年年3月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法院受理了此案,要求货运代理应诉。货运代理应诉后,法院一直拖延审理,中止审理近一年时间。第三年4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路桥公司要求索赔的理由是:在委托货运代理代办货运时,货运代理没有要求其按贵重货物办理保险手续。对此,货运代理经办人员反驳道,当时曾提请货主办理保险手续,货主不同意办理。并且指出空运单背面条款明确规定,凡是贵重货物须办理保险,否则,遇到丢失则依据规定按普通货物赔偿。路桥公司则强调,背面条款是英文,他们不懂得英文,不明确条款的意思,并辩解说货运代理保险但没有文字依据。因此,货物损失货运代理赔偿。货运代理表示不予按贵重货物赔偿,只接受按普通货物赔偿,其理由是:①当时路桥公司委托时,是按普通货物办理的,并未办理声明价值手续,货运代理也是按普通货物收取的运费。因此,只同意按普通货物予以赔偿;②此票业务中,路桥公司接受了货运代理签发的空运单,说明承认了双方的运输合同,双方均应受此合同条款的约束。空运单背面条款中规定,普通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每公斤20美元。根据此规定,货运代理只赔偿240美元(该票货12公斤);③当时路桥公司到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委托时,货运代理的经办人曾提请对方办理保险,对方不但不予办理,反而在货物一旦发生丢失时,要求货运代理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贵重货物赔偿,显然是没有道理的。法院最后判决货运代理败诉,并不能享受空运单背面条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