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ap/2020-1230-1107-56/ti_inject-812ce.png)
[背景材料] 大学毕业生、小李于2009年7月1日应聘到东方水利建设公司参加工作,在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年;而与小李没有约定劳动期限,只约定试用期6个月。小王于2009年6月1日与东方水利建设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7年,约定工资为1000元/月。小王于2009年7月5日大学毕业,2009年8月1日到公司报到,东方水利建设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于同年10月10日,分配到某工程项目部工作。 [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东方水利建设公司( )超即与小王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