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B公司与中国A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本合同的解决或执行而产生的争议,双尝试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项争议。如展开协商后四十五天内仍不能以上述方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皆可将争议呈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委员会或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另一同意在该委员会或仲裁院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美国B公司将此案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该院受理了此案并裁决A公司败诉。由于后者未能自动履行此裁决,美国B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裁决。 问题:在当事人于仲裁协议中约定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程序,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能取得对协议争议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