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19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000元,“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3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80,000元。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0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2)18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3,800元,材料验收入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290,000元、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料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 (3)25日,因丙公司破产,应收丙公司账款400,000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4)31日,经评估计算,甲公司“坏账准备”科目应保持的贷方余额为102,4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